发布时间:2025-10-15 17:59:48    次浏览
2015年1月2日,污水排入松山湖内。记者刘在富摄立什么法“立什么法”,这是各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更为关注的焦点。东莞市长袁宝成日前就特别提醒,立法之前应对城市做广泛调研,“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就立什么法”。新的《立法法》把地方立法的领域限定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大块,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了解上述领域的立法需求。城管部门表示,可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当前城管部门无法可依的窘况,且有望解决多头管理的困境;而环保部门则认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来加速环境污染案件的办理和审理效率;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也有望出台更具实操性的法规。城市管理 执法有望不再有“责”无“权”城管部门在诸多城市管理领域一直备受权责不对等问题的困扰,存在有“责”无“权”或“权责不分明”的局面。由于东莞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不明晰,只能“借法执法”,比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使工商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执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都是“借法执法”。东莞市城管局方面回应采访时表示:“(东莞)城管部门行使非城市管理类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执法依据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省政府公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在国家层面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管执法的法律。”也即是说,城管执法存在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欠缺高位阶立法的问题,而法律法规不完善容易导致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混淆、执法权威性不够和执法过程的冲突。在东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城管局执法或迎来相当“利好”。无法执法皆因地方“无法”可依实际上,目前城市管理部分事项存在立法空白或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据东莞市城管局方面解释,比如《广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该条文,东莞市城管局认为,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细化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对垃圾分类、广告规划及设置规范等事项做详细的规定和制定相应罚则。简而言之,就是处罚不会再像以前那么“弹性大”。综合执法职能并入“大城管”后,如何有效执法更让人头疼。东莞市城管局认为:“城市管理方面以往的立法很少规定强制措施,导致执法实践中对泥头车污染路面、挖掘道路、占道经营、张贴城市‘牛皮癣’等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手段,难以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 多头管理的困境有望结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而言,所涉及的法律瓶颈一类需要自上而下立法完成,另外两类都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及时填补法律空白或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作出与上位法不冲突的细化规定,逐步实现精细化城市管理。了解到,城市综合执法“无力”久而有之,比如城管执法时遭遇暴力抗法,从当年原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之初,便一直寻求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但由于无地方立法权,经多番探索,最终没能形成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又如此前公众对该部门“查处噪音污染不力”,由于自身没有噪音检测的职能,有时候只能请环保部门到现场进行噪音检测,程序冗长,效率低下,最终酿成多头管理,实际上谁也管不着的困境。此外,针对倍受诟病的建筑垃圾管理,市城管局表示,在生产环节涉及住建部门,在运输环节涉及环卫、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处理环节涉及住建、城管等部门,因职权交叉,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东莞市城管局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专门的《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清晰界定城管执法的范围,明确与其他职能部门有交叉的执法范围,与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治理“牛皮癣”不再只是罚款城市“牛皮癣”专项整治由于没有得到地方立法的明确支持,使得东莞市城管局在这个领域的监管疲于奔命。城管部门分析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法律支持,只能对城市‘牛皮癣’张贴者进行罚款,违法成本太低。通过立法,可联合公安、执法、通讯等相关部门,从源头上对城市‘牛皮癣’现象进行疏堵治理,比如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东莞市城管局认为,地方立法后可以制定指导性细则,尤其是可以解开过去4年来“垃圾分类”无法突围的窘况。“拥有立法权后,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源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并可制定强制性措施和处罚条款,建立相对完善的奖惩机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或单位的责任,在法律层面进行约束,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